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通吴山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3〕006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南通吴山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06968DFB
法定代表人:吴东辉
住址/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188号18幢202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超畅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加纳一批床单五件套等,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30003941876。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LV”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8件,有标有“adidas”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0件,有标有“BURBERRY”标识的床单六件套19件,有标有“CHANEL”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6件,有标有“GUCCI”标识的床单六件套7件,有标有“Dior”标识的内裤300件,有标有“VERSACE”标识的内裤294件,有标有“GUCCI”标识的内裤300件,有标有“LACOSTE”标识的内裤297件,有标有“BURBERRY”标识的内裤300件,有标有“GUCCI”标识的化纤窗帘100件。货值共计为10216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货物,“LV”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adidas”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CHANEL”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GUCCI”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VERSACE”商标权利人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LACOSTE”商标权利人拉科斯特公司均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标有“LV”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8件,标有“adidas”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0件,标有“BURBERRY”标识的床单六件套19件,标有“CHANEL”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6件,标有“GUCCI”标识的床单六件套7件,标有“Dior”标识的内裤300件,标有“VERSACE”标识的内裤294件,标有“GUCCI”标识的内裤300件,标有“LACOSTE”标识的内裤297件,标有“BURBERRY”标识的内裤300件,标有“GUCCI”标识的化纤窗帘100件,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LV”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8件,标有“adidas”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0件,标有“BURBERRY”标识的床单六件套19件,标有“CHANEL”标识的床单六件套26件,标有“GUCCI”标识的床单六件套7件,标有“Dior”标识的内裤300件,标有“VERSACE”标识的内裤294件,标有“GUCCI”标识的内裤300件,标有“LACOSTE”标识的内裤297件,标有“BURBERRY”标识的内裤300件,标有“GUCCI”标识的化纤窗帘100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1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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