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61”“2023-062”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被上诉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为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仍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利息32,345,209.3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有色”)收到常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南华平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宇磊”)起诉株冶有色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原告华平宇磊请求判令株冶有色向华平宇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989,364.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355,844.85元;请求判令中国恩菲、十九冶对上述工程欠款以及逾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中国恩菲、十九冶、株冶有色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2023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华平宇磊在上诉期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诉讼裁判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湘04民终136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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