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一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降压等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东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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