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内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723,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最高成交价为14.34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34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99,720,784.6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均未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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