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等将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7)。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12.1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5642%,最高成交价为14.2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93元/股,成交总金额7,668.3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22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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