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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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2日 02:10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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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和2024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1人,代表股份19,079.90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5.949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含关联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16.0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2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0.09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63%。关联股东7人,代表股份213.8000万股回避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8,201,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296,405股,同意29,83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3%;反对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4%;弃权43,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2、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88,201,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296,405股,同意29,83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3%;反对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4%;弃权43,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3、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201,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296,405股,同意29,83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3%;反对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4%;弃权43,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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