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8106 债券简称:华统转债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8106 债券简称:华统转债
2024年04月01日 01:21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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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统转债”将于2024年4月10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华统转债”(合计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9日;

  3、除息日:2024年4月10日;

  4、付息日:2024年4月10日;

  5、“华统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华统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9日,凡在2024年4月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4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4月10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80%。

  一、“华统转债”基本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发行了5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华统转债,债券代码:128106),根据《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华统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华统转债”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统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106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50亿元(55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50亿元(55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5月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10月16日至2026年4月9日

  9、债券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担保的基础上择机增加适当增信方式用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针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聘请了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信评级。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2020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0日出具的《2020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2020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26日出具的《2020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华统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票面利率为1.50%,每10张“华统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5.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华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华统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持有“华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9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统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华统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境外机构(包括QFII、RQFII)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傅婷婷

  联系电话:0579-89908661

  联系传真:0579-89907387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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