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德州通报7起典型案例!

严查!德州通报7起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30日 10:44 德州发布

转自:德州发布

3月29日晚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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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民生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邑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条鹅案

2024年1月19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对临邑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条鹅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5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举报人称临邑某禽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条鹅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公司注册商标。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车间储存有已包装好的精品白条鹅800余件,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询问,当事人并未取得外包装标注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执法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截至被查之日当事人已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条鹅2933件,平均销售价格约为320元/件,销售总价值为93.8560万元。因涉案数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某购物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2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某购物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500ml/瓶牛栏山陈酿酒27箱19瓶,265ml/瓶牛栏山陈酿酒16瓶,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39.2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023年10月16日,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举报,武城县某购物超市销售侵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42度牛栏山陈酿酒为假冒产品。2023年10月17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协助对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酒”进行鉴定,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酒”属于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是冒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2月9日,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山东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没有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等项目;安全技术检验时人工检验部分报告视频录像中漏检轮胎花纹深度检测和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检测项目;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额定转速1600r/min与实车不符等问题。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1月25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根据德州市广告监测平台线索,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州市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标注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未标注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9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接案件线索,河南省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杏园餐厅使用的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鲜精(非即食复合调味料)”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和留样室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土鸡鲜精”成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2日生产被抽检批次“土鸡鲜精”20箱,并于2023年09月13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35元/箱,销售所得700元。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行政处罚。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1月3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城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建立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武城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天然气有限公司站长张某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对A公司的瓶组充装时,没有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填写充装记录,且A公司所有产权四个气瓶均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1月10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0元、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山东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印制“本田王款式”标识并张贴在其购进的汽油发动机上进行销售,以上标识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号:163470号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表示未获得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许可或授权。经查,当事人自行印制“本田王款式”标识70张,销售标示为“本田王款式”标识的YH170F/P汽油发动机70台,截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28000元,违法所得616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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