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6 证券简称:华融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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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03: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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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8日15: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号楼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邵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7,9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5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7,98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5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4,1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18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注1:有表决权股份数

  注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志广律师与郑榕鑫律师见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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