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吴立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吴立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吴立宇:

  经查,你担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石油”)董事期间,配偶封梦秋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分别为30,700股和25,3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对于《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此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已上缴至公司银行账户。

  2、董事吴立宇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也将继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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