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38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3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67,900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098%,最高成交价为30.1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83元/股,成交均价为29.94元/股,成交金额为19,996,217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38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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