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03月27日 02: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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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7.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品慧

  注册资本:10,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安装);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日用电器修理;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大阪工业区一街20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58,569万元,净资产21,11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64,127万元,净利润5,83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8.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周衡翔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5层506B单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总资产8,875万元,净资产5,679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20,757万元,净利润42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9.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熊桂平

  注册资本:5,121.21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实施和相关售后服务;硬件以及集成系统的销售、安装及维护;企业业务流程改造的管理咨询;及其他外包服务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5号海尔国际广场8号楼18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43,018,642.04万元,净资产67,561,235.11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52,940,520.47万元,净利润3,913,845.5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其研发技术专业,服务质量高,在燃气行业有丰富的开发和服务经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10.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纪伟毅

  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主营业务: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领域进行投资。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7层1701-1712单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1,247,767.50万元,净资产612,147.18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13,086.29万元,净利润62,691.9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11.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周衡翔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天然气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778A室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30,844万元,净资产15,83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126,389万元、净利润3,69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公司董事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

  1.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杨光

  注册资本:24,689.01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建设液化石油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低温常压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建设液化天然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液化天然气的装卸、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船舶租赁。燃气经营;货物进出口。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深葵路70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总资产253,209万元,净资产186,671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收入708,800万元,净利润4,5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在深圳燃气担任董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以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参考国内LNG市场价格、管道气价格等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制定;公司与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参考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比照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或同行业收费价格情况后确定;公司与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上述关联交易的付款安排及结算方式,由实际签署的合同约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任何依赖。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开展的日常交易行为,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原则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决议。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降低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和外币贷款过程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合理控制汇兑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为标的的币种。

  3.交易对手及工具:交易对手为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4.交易金额:在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最高不超过6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折合约446,400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最高授信占用规模最高不超过22,32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22,32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5.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低汇率波动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操作。但可能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系统性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在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降低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和外币贷款过程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合理控制汇兑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2.交易金额:在有效期内预计任意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最高不超过6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折合约446,400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有效期内拟投入的最高授信占用规模最高不超过22,320万元人民币(即在期限内任一时点不超过22,320万元人民币,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为标的的币种;交易对手主要为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4.交易期限: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单笔交易存续期限超过了有效期,则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6.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结合市场情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制度在已审批通过的年度交易计划范围内适时决策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单笔交易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有效期限,则该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二、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是遵循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不以投机及套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汇款金额、期限进行交易。当外汇市场波动较大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汇率波动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相关风险。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4.客户违约风险:如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5.系统性风险: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技术等因素对交易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及业务背景。

  3.公司已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资质核准、预算与审批管理、授权管理、业务流程管理、信息报告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及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4.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

  5.公司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四、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产品品种: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

  (二)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三)投资决策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现金管理所使用的资金为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二、现金管理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进行投资;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定期对所有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董事会应当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5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

  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

  相关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相关承诺情况

  2020年12月3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能源”)持有的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仓储”,原名“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上述交易的相关协议,业绩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利润承诺

  元亨能源承诺在交割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至2023年,以下简称“承诺年度”)内,南沙仓储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947.0472万元、12,433.809万元、14,920.5708万元(“承诺利润”)。如任一承诺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利润”)低于当年度的承诺利润的,则元亨能源应当对南沙仓储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利润-当年度实际利润。若三个承诺年度,南沙仓储实际利润总和大于承诺利润总和的,如元亨能源之前已向南沙仓储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南沙仓储应在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元亨能源之前已支付的全部现金补偿。

  (二)营业收入承诺

  元亨能源承诺在承诺年度内,南沙仓储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0亿元、60亿元、70亿元(“承诺营收”)。如任一承诺年度实际实现的营业收入(“实际营收”)低于当年度的承诺营收的,则元亨能源应当对南沙仓储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营收-当年度实际营收)/当年度承诺营收×1000万元。

  二、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实现情况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南沙仓储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司农专字[2024]23008220061号),同时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司农专字[2024]23008220052号)确认南沙仓储2023年度的净利润为331.6314万元,营业收入为7.02亿元。南沙仓储未完成上述业绩相关承诺。

  南沙仓储未完成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主要系在石油化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未有显著改善背景下,仓储及贸易业务开展受阻,同时为应对行业波动,南沙仓储作出主营产品调整,产品调整尚需一定的培育期。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2022年度元亨能源需向南沙仓储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同时结合南沙仓储2023年承诺业绩完成情况,公司经与元亨能源多轮谈判、不断协商,元亨能源向南沙仓储偿还了3亿元的业绩相关承诺补偿。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就剩余的业绩补偿款事项,公司正与元亨能源积极沟通。公司将持续关注南沙仓储的业绩情况,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南沙仓储盈利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6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

  1、投保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含5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每年续保或重新投保)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7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该事项相关的备案登记等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9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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