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3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8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8号)

  “沙正勇: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你对城地香江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你的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69%;2023年12月6日,你继续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至此,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你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城地香江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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