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9,763,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761,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5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76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76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76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范齐律师、王亚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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