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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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 02: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十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212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8人,代表股份414,173,2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07,191,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6,981,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6,981,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6,981,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提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814,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4%;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2,9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636%;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45%;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2.01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5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9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9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2.0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5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9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9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2.03 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5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9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9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2.04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5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9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9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提案2.05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5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94%;反对4,921,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9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提案2.06 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97,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2%;反对3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5,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44%;反对3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9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提案2.07 审议通过《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5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14%;反对4,920,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94%;反对4,920,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72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提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顺市大健康医药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513,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6%;反对655,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2%;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1,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463%;反对655,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35%;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郑锡国律师、文廷杰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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