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刊)

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刊)
2024年03月18日 1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刊)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劣药案

2023年12月7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盐酸赛庚啶片”2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监督检查行动时,在当事人电脑中“药品销售明细单”内发现有“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及“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处方药销售记录,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销售处方。且2023-09-29至2023-10-10销售的2瓶“盐酸赛庚啶片”共计28元,其有效期为2023-08-09,当事人售出时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已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1月4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池区某大药房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新博®利巴韦林颗粒、三仁堂®速效止泻胶囊等18种共29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正常药品一起标价对外摆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过期药品的销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池州开发区某商贸中心经营过期食品、化妆品案

2024年2月7日,池州市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池州市经开区某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池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肖士蘸酱锅巴、立方圆沙琪玛、麦中缘手工麻花等食品均已超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限,美肌颜小绿盒花萃水悦丝滑面膜已超过标签标示的限定使用日期,遂将案件线索转交至池州市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一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美肌颜花萃透亮净澈面膜、美肌颜小绿盒花萃水悦丝滑面膜、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隆 力 奇蛇油膏、洋甘菊护手霜、小甘菊护手霜等化妆品均已超过标签标示的限定使用日期。当事人已向办案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改正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池州市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庙前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庙前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扣押的侵权白酒1209瓶、罚款1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节”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贮存的18瓶“古井年份原浆®”5年、6瓶“天之蓝”绵柔型、26瓶“海之蓝绵柔型”、596瓶“古井年份原浆®”第六代献礼版、286瓶“口子窖白酒五年型”、20瓶“口子窖白酒小池窖特酿”、257瓶“口子窖白酒六年型”等知名品牌白酒包装盒制作粗糙、喷码模糊,涉嫌假冒。经权利人专业鉴定,上述1209瓶各类白酒均为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1日、26日分别购进上述假冒白酒,准备销售给置办年货的群众。上述假冒白酒的货值11.6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毕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毕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2月2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有人非法销售三无减肥糖果。经检测,举报人购买的减肥糖果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车辆内发现上述减肥糖果。经查,毕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购进上述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糖果,并根据顾客需求拆袋、再分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某农贸投资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自来水费的价格案

2024年1月3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某农贸投资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自来水费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6.3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以单价6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该农贸市场商户的自来水费。经查,该公司没有根据当地政府的定价收取商户自来水费,每立方米自来水多收取1.3元,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自来水费价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某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东至县尧渡镇某小区内发现由当事人维保的电梯存在使用标志与设备不符、限速器工作异常(轴承损坏)、端部固定中螺母松动、电梯故障井道未检查等4项问题。进一步核查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维保记录记载:“限速器各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电器开关正常”,电梯保养意见为“正常”。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次维保单位未严格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5002-2017)开展电梯维保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秦某销售以次充好的棉被案

2024年1月2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秦某销售以次充好的棉被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流动摊贩秦某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秦某销售的棉被系“三无产品”。以秦某为首的外地团伙自2023年12月12日起在石台县各乡镇流动销售棉被产品,其标签上明确注明“再加工纤维制品”、产品名称“保温絮”和警示“本产品原料为再加工纤维,本产品为非生活用品”,即上述保温絮只能用作大棚保温、宠物保暖等用途,而当事人却销售给消费者作为生活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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