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楠)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工作,保障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停车矛盾,《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对外发布。示范文本将停车时段进一步细分为工作日、周末、法定节假日等不同时段,一旦超时停车,将按临时停车的标准来进行收费。
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内容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错时使用人、错时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了错时停车供需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了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错时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显示,错时停车位既可以是平面车位,也可以是地下车库、停车楼等固定车位,还可以是任意非固定车位。若错时停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停车场应当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停车人进场后有空车位可停放。若停车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停车场有权对其车辆采取锁车、拖车或是黑名单封禁等措施。在停车场允许的情况下,停车人也可以将错时停车位转租给第三人。
此外,双方必须明确错时停车位的租赁期限和停车时段的具体时间。记者注意到,合同示范文本将停车时段进一步细分为工作日、周末、法定节假日等不同的时段,在规定时段内可错时停车,超过规定时段则应驶离。一旦超时停车,也就是未按错时停车位租赁期限与时段驶离车位的,超时使用的部分,将按照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来执行。如停车人违反超时停车约定的,停车场有权禁止其驶入。
如果停车场暂停营业、歇业或是转让,应当提前7个自然日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并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停车人。如停车场变更服务地点、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停车人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停车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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