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1 证券简称:多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001311 证券简称:多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03月06日 02:4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7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2,5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334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2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0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41,333,334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0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5,33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141,333,3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1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141,333,334股增至183,733,33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83,733,334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137,8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45,932,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股东张叶平、王玉萍、高国环、曹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股东赵国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4、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股东黄艳、王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股东张叶平、王玉萍、赵国文、高国环、曹峰、黄艳、王飞同时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系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

  2、自上述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3、本次申请解除限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张叶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玉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高国环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国文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曹峰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上述股东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要求确定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张叶平女士持有的1,550,000股公司股票被质押,除张叶平女士外,其他股东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均不存在冻结情况。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也高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因发生派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有关股东所持限售股份的锁定期无需延长6个月。

  5、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多利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多利科技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多利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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