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含)且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和减少注册资本,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出售的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3.65亿元,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的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35亿元,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10,76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最高成交价为40.7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4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431,206,362.9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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