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法院报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正国
当前,失信企业尚能通过破产制度实现信用惩戒的清除或者修复,从而重返市场抑或退出市场,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却无明确的制度路径实现其个人信用修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建议,以破产制度为切入口,构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惩戒倒逼失信主体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破产企业自身已经通过重整债务、清算注销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其并不作为失信惩戒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倒逼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构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对于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的企业家,不能因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而继续对其征信进行限制,而应赋予勇于承担创业失败风险的企业家“重启”事业的机会。
李正国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措施,不能仅是简单地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或者将失信信息删除,而应该更加注重实效,追求信用权益圆满状态的恢复。在具体的修复方式上,可以采用更加主动多元的措施,比如借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中的自主解释机制,允许相关法定代表人对修复其信用的原因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从而最终构建在相关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达到法定条件时,允许其申请法院裁定解除相应信用限制的制度。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探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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