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治邦
过去几天,围绕着*ST红相(维权)(300427.SZ)信披违规和欺诈发行的讨论不断发酵,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及评级机构均收到了罚单,其中3月1日晚间的公告显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更新了对公司的评级动态。
*ST红相披露的信息来看,公司一方面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以造假比例最为严重的2018年为例,公司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16.94%、48.19%。相比于常见的信息披露违规,更为关键的是,公司还涉及到欺诈发行:(一)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二)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三)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行。
值得一提的是,*ST红相还披露称,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超过5年财务造假、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因欺诈发行所涉的金额超6亿元,*ST红相却能声称不会触发强制退市的情形。个人认为,只要涉及到欺诈发行,都应当被归类于重大违法。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ST红相披露的信息来看,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多个行为均已构成了刑事犯罪。不过,当前公司通过欺诈手段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均在市场上流通,募集的资金也仍在使用。*ST 红相目前只面临着2513万元罚款,这与公司及责任人员的获利显然不成正比。
个人认为,对于*ST红相的这种情形,显然不能只以行政处罚来收尾。既然涉及到欺诈发行,就应当被视作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的情形,除非其回购通过欺诈手段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刑事层面来看,既然有法可依,就应当执法必严,既然可能涉嫌到欺诈发行证券罪,证券监管部门就应当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信息披露只是误导投资者,欺诈发行则是直接动摇市场的根基,*ST红相则是两种情形兼具,因此应当给与严厉惩处,兑现证券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外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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