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日)起,新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正式施行,这一规定历经多次修正。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对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新规今起施行
对瞒报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新《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全文共计24条,《规定》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划分为三个阶次;规范了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情形,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同时,《规定》还调整明确了相关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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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情形,《规定》明确了裁量基准。
如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规定针对迟报、漏报、谎报也都进行了明确。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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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处罚金额方面,《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也进行了明确,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明确相关责任人的“上一年年收入”
处罚金额涉及了相关责任人的“上一年年收入”。《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也作出了明确。
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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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还明确了可以核定上一年年收入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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