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01日 13: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西安市场监管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西安盛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案 

2023年6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西安盛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价格公示牌标注为“周一至周五午市93元/位,晚市96元/位;周末及节假日全天96元/位”,宣传展板标注为“原价158元”。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美 团平台到店套餐的价格标注为“套餐一,单人通用自助93.9元,划线价158元,折扣6折;套餐二,特惠单人周内午餐71.9元,划线价 158元,折扣4.6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基准,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打折活动,但其作为被比较价格的划线价属于虚构价格,无实际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西安腾达电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6月17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梯专项检查时发现,西安腾达电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保的1部在用电梯缺少2次半月维保记录。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西安遇见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7月10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西安遇见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供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自行清洗消毒餐具(筷子),曾于2023年6月9日因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再次抽检不合格,符合拒不改正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4.陕西长安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9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陕西长安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6月22日至6月29日充装前后记录。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6月22日至6月29日期间开展充装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活动时,未按照要求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5.西安飞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3年4月2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西安飞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3瓶FILLMED SKIN PERFUSION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经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3瓶FILLMED SKIN PERFUSION为菲欧曼清柔焕颜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显示该产品已通过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3瓶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FILLMED SKIN PERFUSION)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6.西安千金药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0月23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西安千金药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涉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并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的2块牌匾及1块KT宣传板,期间经营额共计177109.6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12531.59元(违法经营额1.2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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