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案|吕红兵:应严格“指居”适用条件,不应异化为变相羁押

委员提案|吕红兵:应严格“指居”适用条件,不应异化为变相羁押
2024年03月01日 13:37 澎湃新闻

有委员呼吁进一步严格“指居”强制措施适用条件。2024年全国两会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拟向大会提交一份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提案,呼吁系统规定切实发挥律师作用的相关内容。

在提案中,吕红兵特别提到,司法实践中,违法多次使用、超期限延长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情况时有发生,应进一步严格适用条件,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引起法律界及社会各方普遍关注。吕红兵在提案中表示,此法修改应适应我国社会治理现状特别是已经进入轻罪时代的现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提炼刑事诉讼规律性认识,系统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经验。

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律师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作为律师界的委员,吕红兵较为关注律师执业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定和强化。“律师执业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对其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而律师辩护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最终体现的是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吕红兵为此建议,应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地位,强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强化对律师功能发挥的依法推进。比如,应以专条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质证权、发问权、辩护辩论权以及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规定推进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明确刑事诉讼律师专属辩护制度。

同时,还应切实保障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辩护权。比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案件,应立即通知辩护律师;建立听证审查制度,听取侦、辩双方意见,居中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赋予辩护律师对报捕案卷的阅卷权,以使辩护人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此外,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也应进一步予以完善。”吕红兵表示,“两高三部”曾于2017年6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但他强调说,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期间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明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不止于此,还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吕红兵举例称,证人出庭比例应该提升,对于定罪量刑争议较大的案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应当准许。明确刑事诉讼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吕红兵还呼吁,在充分研究基础上应该确立无效诉讼行为制度,“规定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情形下,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明确在司法机关严重侵害律师的辩护权,致使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损害情况下,应认定相关判决为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数起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需进一步规范。”吕红兵对此表示,司法实践中,对此措施违法多次使用、变更管辖连续使用、超过法定期限延长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应进一步严格适用条件,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权,不应将此异化为变相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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