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2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晓,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

  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底,你公司高管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监事姚建雄累计向公司借款400.5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路漫漫等7人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王东晓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优化公司规范治理的流程及细节,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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