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7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1,54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最高成交价为6.3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2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735,14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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