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02月27日 01:14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运机集团”)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四川省刮油匠实业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银行”)3.3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自贡银行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 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相关主体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除以下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针对招商证券于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出具自查报告声明如下:

  “招商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及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招商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招商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传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招商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招商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招商证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幕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财务顾问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同时,本公司己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投资部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投资部门的相关交易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

  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招商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五、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声明,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书面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 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内,其他自查对象不存在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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