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蓝丰生化控股子公司旭合科技作为原告
3、涉案金额:37,428,313.18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科技”)就与扬州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协鑫”)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皖1103民初72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简述
2023年3月10日、3月13日、3月17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3份《电池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被告)采购乙方(原告)生产的电池片,用于制作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发货义务,双方确认出货金额共计63,400,953.92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23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金额为1,451,589.9元的货物,采购款从双方2023年3月17日签订的《电池片采购合同》货款中抵扣,扣除上述采购款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31,449,364.02元。
2023年10月7日,原被告共同向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腾晖公司”)致函,约定由原告占有被告生产的组件,原告以保证金形式代被告支付代工费2421840.28元,约定被告若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支付沛县腾晖公司代工费,原告保证金作为代工费抵扣,若在此日期前支付部分,则沛县腾晖公司对应退回原告相应部分。原告支付上述保证金后,沛县腾晖公司将被告生产的组件交付原告,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代工费,原告保证金作为代工费抵扣。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及代工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公司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主要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共计31,449,364.02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为3,499,914元);
3、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工费2,421,840.28元。并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的利息为7194.88元);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以上合计37,428,313.18元)
5、依法确认原告对其合法占有的被告组件享有留置权,原告对该组件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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