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律师表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进行维权索赔的情形并不多见。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多次被中小投资者起诉索赔的长园集团(600525.SH)再次收到起诉状。不过,这一次的起诉状,来自公司昔日第一大股东。
2月25日,长园集团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002130.S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的民事起诉状,后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为5608.11万元。
昔日大股东发起维权诉讼
此次沃尔核材提起诉讼,可追溯至2020年10月长园集团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彼时,因2016年、2017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情形,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小投资者维权索赔起诉及法院判决接踵而至。
沃尔核材认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1)粤03民初2601号示范案件的判决,长园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有重大性。且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为2018年12月25日,而沃尔核材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5245.43万股,期间投资差额损失为人民币5600.83万元。
不过,面对沃尔核材的这纸诉状,长园集团表示,2014年6月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本案件的购买股票期间,沃尔核材系公司大股东身份,且公司内有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任职,与前期已判决的中小投资者虚假陈述案件存在不同之处,且身为大股东的沃尔核材与中小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的原因及目的有所不同。此外,该案件中,沃尔核材买入股票的方式是沃尔核材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一致行动人股票。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有何不同?大股东沃尔核材此次维权能否顺利进行?多位律师从法律适用、大股东身份及由此带来的特殊情况,以及诉讼时效等角度入手,对该案件的走向进行了分析。
中小投资者多项民事索赔成功
银柿财经注意到,沃尔核材此次起诉援引的胜诉判决,是关于中小投资者对长园集团虚假陈述的维权,依据则是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0月24日,深圳证监局对长园集团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自2016年8月起,长园和鹰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故决定对长园集团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之后,长园集团紧接着又面临来自投资者的民事索赔。自2021年5月起,长园集团陆续披露多则诉讼事项公告,均与法院受理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据统计,2021年5月至9月,长园集团共有400余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超2亿元。
2021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针对444名投资者索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2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长园集团赔偿442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合计约6476.36万元。2022年6月,长园集团公告称,赔偿义务已按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2022年5月23日、8月22日长园集团再次披露,另有共计369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长园集团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8380万元。当年9月,长园集团公告该部分案件进展,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119名投资者赔偿款合计约1207.12万元;同时截至公告日,长园集团与176名起诉投资者签署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补偿款合计1190.63万元。
至此,投资者针对长园集团虚假陈述责任进行的索赔仍未结束。银柿财经注意到,2022年10月、2023年5月、11月,长园集团还多次披露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相关公告。
大股东的责权如何界定
依据法院判决,长园集团向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似乎并不陌生。不过,多位律师向银柿财经表示,本次案件中,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进行维权索赔的先例较为少见。
沃尔核材作为大股东,其维权之路能否顺利?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向银柿财经分享了他的看法。他表示,沃尔核材起诉时所援引的胜诉判决,是关于投资者对长园集团虚假陈述的维权,依据的是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这个角度,他认为该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交易的性质可能影响法律适用。”孔聪律师表示,按沃尔核材的诉讼思路和主张,本案适用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行有效),而非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原规定(已失效)。有利的一方面为,与原规定不同,现行《若干规定》不再明确排除协议转让、非公开发行等“面对面”交易的适用。
但另一方面,沃尔核材此次提起诉讼存在不适用《若干规定》的可能。孔聪律师表示,新旧司法解释共同贯彻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认为该原则是为减轻不特定投资者的举证难度,体现保护不特定投资者(主要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立法价值导向;同时,《若干规定》中损失认定的规则也是以“集中竞价”的交易作为默认基础,因此,协议转让、非公开发行等“面对面”交易很可能被认为不适用《若干规定》。
“第二,大股东的身份可能是不利因素。”孔聪律师表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则“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沃尔核材诉称自2017年3月29日至6月8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根据公告,在此期间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一直是长园集团第一大股东,且有提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任职。沃尔核材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对长园集团的经营活动和信息披露行为,可以推定是知情者、参与者乃至主导者,甚至,对长园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还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尽相关义务或未勤勉履职。
“第三,如果不适用《若干规定》,从一般侵权责任的角度,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4个构成要件中,沃尔核材也需要解决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孔聪律师解释称,因果关系方面,因沃尔核材的大股东身份加之又有提名的董事、监事,要证明买入股票的损失是因虚假陈述导致的,可能比较困难——其损失更可能被认为是因公司经营活动导致或者因相关人员、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的违法行为导致。同时,从信息披露角度来看,以沃尔核材及其提名董事、监事的地位,更应该是长园集团信息披露的参与者、发起者、把关者,而非信息披露的信赖者。故沃尔核材整体应划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方,而非信息披露相对人一方。
“至于损害事实方面,如果不适用《若干规定》,那么损失的认定、金额的计算也会缺少法律依据。此外,还可能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沃尔核材需在2023年10月24日前起诉才行,所以,整体而言,我们对沃尔核材的本次维权并不乐观。”孔聪律师表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同样表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以后,投资者能否参与索赔,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无关,也即无论是大股东或是中小投资者,都有可能成为虚假陈述诉讼的适格原告,但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是保护非“面对面”交易的、证券二级交易市场上的普通投资者,若大股东是通过二级交易市场的大宗交易机制进行股票定向协议转让获得的股权,则无法成为适格原告。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毛伟律师则告诉银柿财经,信息披露问题导致的此类案件很多,不过大股东状告上市公司会格外引人关注。一般情况下,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掌控能力都很强,出现前述此种现象可能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管理层失去控制,对基本的信息披露事项无法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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