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6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7号金色堤岸B座27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贾明琪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772,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4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761,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李宗峰、胡惠春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2,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宗峰、胡惠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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