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03号文《关于核准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9,204,7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2元。截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9,204,73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1.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0,952,973.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9,047,017.5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6]4534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议案》;并经2024年1月2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学习全媒体平台”项目及“智慧书城运营平台”项目)尚未投资使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于“数字科学普及项目”“产教智融平台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供应链智慧物流园项目”。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并与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开立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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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三方储监管协议》中,公司(甲方一)和开户单位(甲方二)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铭、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指定保荐代表人的授权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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