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投票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会议中心行政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盛更红 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三)董事张晓东、王清洁、独立董事刘新权、汪建华、张其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2024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其任职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38,549,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反对45,871,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134,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反对45,871,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张鑫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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