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三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18人,代表股份127,748,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3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116,544,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4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11,203,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2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11,203,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2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11,203,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24%。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子议案数共有5个。
(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99,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5%;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5%;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55,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9%;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87%;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4%。
(2)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720,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51%;反对964,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9%;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75,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28%;反对964,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78%;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4%。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10,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9%;反对9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66,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75%;反对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6%;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9%。
(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03,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58,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67%;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9%;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4%。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77,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0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32,5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11%;反对10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95%;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94%。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7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1%;反对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43%;反对6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上述议案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聂东律师、张晓强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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