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2月1日,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方案》。2024年2月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股份报告书的公告》、《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2024-012)。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的情况
(一)2024年2月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根据回购指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截至2024年2月6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8,029,92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19,922,983股的1.12%,最高成交价为3.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4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2,870.5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等符合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的内容。
(四)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其他说明
本次回购价格未超过公司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股份数量下限。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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