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40),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报告书》(2023-044)。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2月6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130,28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6%,最高成交价为7.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4,787,869.3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8.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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