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3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进入退市程序或摘牌 A股优胜劣汰加速提升市场运行质量

年内3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进入退市程序或摘牌 A股优胜劣汰加速提升市场运行质量
2024年02月06日 20:36 证券日报

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2月5日晚间,*ST新海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披露的相关年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行为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拟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将自2月6日开市起停牌,深交所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至此,今年以来,已经有7家公司锁定强制退市。自退市制度改革以来,在严监管背景下,退市公司数量增多,其中,面值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明显增多,优胜劣汰加速,提升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和质量。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增多

    *ST新海并非今年第一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2024年开年以来,先后已有3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进入退市程序或已被摘牌。

    2月2日,*ST博天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行为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日,上交所向*ST博天发出《拟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ST博天股票自2月5日起停牌,上交所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ST华仪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与会计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及的虚假记载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已核实,经测算,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之前,*ST华仪提前锁定了面值退市情形。随着相关风险事项的暴露,公司股价接连跌停,1月9日晚间,*ST华仪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1元,已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成为2024年退市第一股,于1月16日摘牌退市。

    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量明显增多。仅2023年就有8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进入退市程序。而在2014年建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至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前,7年内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仅3家。

    重大违法类退市案例增多,一方面反映资本市场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要求。重大违法退市惩戒力度大,违法违规成本高,能够有力打击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郑登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增多,反映了监管部门贯彻“零容忍”要求,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立场和决心,显示了对市场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这也是资本市场向更高标准、更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强调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重大违法类退市具有风险提示和引导作用。在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公司中,部分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股价下跌先行触及面值退市,充分反映出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风险揭示作用。

市场生态发生深刻变化

    今年以来,仅1个多月时间内,就有7家公司锁定强制退市。除了上述3家外,*ST柏龙、*ST泛海*ST爱迪ST鸿达均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1元,触及面值退市指标,*ST柏龙于1月25日摘牌退市,*ST泛海已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书,*ST爱迪、ST鸿达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多元化退市渠道畅通,一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被市场认可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被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常态化退市机制逐步形成,退市数量屡创新高。

    数据显示,退市制度改革以来的3年,沪深两市共有129家公司退市,其中106家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公司数量是改革前10年数量的近3倍。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退市数量增加,是监管部门严监管的必然结果。有进有出才是资本市场常态,上市公司总数不断增加,退市公司数量相应增加,符合市场规律。

    同时,大量绩差“钉子户”离场、一批严重失信主体出清,减少了对市场资源的低效占用,切实提高了上市公司整体治理,这些公司的退市显著增强了优胜劣汰的监管政策导向,带动市场生态、投资理念、中介履职发生了积极的深层次变化,推动形成了强监管的整体环境,实现了市场生态系统的深刻扭转。

    郑登津认为,退市数量的增加,将推动市场向更高的合规性和专业性发展,随着市场参与者对于规则的尊重和遵守程度的提升,市场整体的运作将更加规范和高效。这种正面的循环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资本进入市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退市不是终点,上市公司并不能“一退了之”。一直以来,证监会都强化对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民刑立体化追责。

    近日,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表示,坚决防止“一退了之”。公司及相关方违法违规的,即使退市也要坚决追责;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支持投资者运用《证券法》规定的各项赔偿救济举措,维护自身权益;推动退市公司依法、有序进入退市板块,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目前,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工具箱已经比较丰富和充实,包括先行赔付、行政和解、责令回购、代位诉讼、中国特色集体诉讼等新型维权方式不断推出,而且相继落地见效。如去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分别通过“先行赔付+行政和解”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让投资者高效快速获得赔偿。

    近日,证监会表示,继续推动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对投资者进行实实在在的补偿。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访谈中表示,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较少,仅有康美药业案和泽达易盛案两例。“投资者以个人名义起诉,是否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或者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主要取决于法院,后者的影响因素更多,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态度,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而被告的实际赔偿能力,又是影响投服中心态度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陈波表示。

    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成为下一步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点。证监会前首席律师焦津洪曾撰文表示,条件成熟时,可依法适当扩大投保机构的范围,在证券集体诉讼的启动力量上更加多元化,以适度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诉讼代表人的力量,不断增强诉讼原告一方的专业能力,提升投保机构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和实力。

(编辑 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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