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6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
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12月15日、12月30日及2024年1月12日、1月2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结果及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及表决权委托事项获得珠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保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保联”)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5%股份,并将其持有公司的10.6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及评审,珠海保联与西安致同本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安致同”)于2024年1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已获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成,西安致同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西安致同的实际控制人彭年才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4年2月5日,公司收到西安致同提供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西安致同本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本次交易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5,495,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1.07%,最高成交价格10.68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6.42元/股,成交金额为47,045,13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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