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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该处罚决定书已全文登载于我局官方网站。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571-8847357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如你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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