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预计约5,622,540元(以5,6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算相应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实计至申请人收到全部款项之日);
4、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裁定为准。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溢科技”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深圳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镓华微电子”)作为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被申请人为金溢科技的仲裁申请已获受理。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如下:
1、申请人:深圳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PCX89
法定代表人:CHARLES CHUNLI LIU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7C011
2、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7321E
法定代表人:罗瑞发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1901-07号、20层01-08号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事实、纠纷的起因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与镓华微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 CHARLES CHUNLI LIU、深圳镓赢微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深圳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其配套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公司在获悉镓华微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存在严重违反《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行为后,于2022年2月依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就股权回购纠纷案提起仲裁,2022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裁决书》(2022)深国仲涉外裁521号,裁决驳回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对外投资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
2022年11月,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镓华微电子解散纠纷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2023年9月11日,公司与镓华微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CHARLES CHUNLI LIU、深圳镓赢微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8156号案和解协议》,就镓华微电子解散纠纷一案达成和解。2023年11月,公司收到镓华微电子支付的减资退出款人民币7,800万元,镓华微电子办理完成减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粤0391民初8156号之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2、本次仲裁请求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补偿其因(2022)深国仲涉外裁521号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6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利息以律师费本金5,6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为22,540元,实计至申请人收到全部款项之日;
(2)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补偿其因本次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3)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通知》(2024)深国仲涉外受165号-2;
2、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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