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24年02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总计人民币4674.87万(含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子公司前期已支付的尚未确认研发费用(2073万元)的部分比例存在损失风险,预计将影响子公司2023年度损益-621.90万元。本次诉讼对期后利润影响将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确定。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药业”)及水仙药业控股子公司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药业”)收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2024)闽06民初31号、(2024)闽06民初32号、(2024)闽06民初33号、(2024)闽06民初34号、(2024)闽06民初35号、(2024)闽06民初36号、(2024)闽06民初37号。水仙药业和无极药业就与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元公司”)及鑫开元公司的母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集团”)的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7日,水仙药业与鑫开元公司签订了关于克立硼罗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2022年2月21日,水仙药业按合同约定向北京鑫开元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项200万元。

  2022年6月30日,水仙药业与北京鑫开元就阿戈美拉汀片等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研发项目签订五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额7156万元。同日,水仙药业向北京鑫开元支付了上述五个口服固体制剂项目第一期合同款4256万元。水仙药业、鑫开元公司以及其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华氏集团就《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需要由鑫开元公司向水仙药业赔偿或返还的款项向水仙药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9月27日,水仙药业控股子公司无极药业与鑫开元公司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5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6日,无极药业已向北京鑫开元按进度支付了三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85万元。后因北京鑫开元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研发工作,无极药业与北京鑫开元于2022年10月20日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之终止协议:北京鑫开元向无极药业于终止协议签订后的90日内分三期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截至目前,北京鑫开元尚余100万元违约金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支付,现已到期未支付。

  由于鑫开元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有恶化迹象,受此影响,水仙药业委托鑫开元公司研发的克立硼罗软膏和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等六个项目,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处于停滞状态,研发进度落后于合同约定。另外,鑫开元公司应向无极药业支付的剩余100万元违约金也已超期未支付。

  鉴于鑫开元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2024年1月29日,水仙药业和无极药业分别委托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开元公司及其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2024年2月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水仙药业和无极药业本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共涉及7个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阿戈美拉汀片(25mg)项目)案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二)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项目)案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三)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磷酸西格列汀50mg(以游离碱计)/盐酸二甲双胍500mg)项目)案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四)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盐酸贝尼地平片(8mg)项目)案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五)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依折麦布片(10mg)项目)案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六)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克立硼罗软膏2%(30g)项目)案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七)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项目)案

  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周魏捷

  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9号

  起诉时间:2024年1月29日

  受理时间:2024年2月2日

  二、诉讼的请求、案件事实及理由

  (一)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阿戈美拉汀片(25mg)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11,3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鑫开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其与水仙药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水仙药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开元公司返还已收取款项、承担由此给水仙药业造成的损失。而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作为鑫开元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水仙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7,3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鑫开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其与水仙药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水仙药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开元公司返还已收取款项、承担由此给水仙药业造成的损失。而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作为鑫开元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水仙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磷酸西格列汀50mg(以游离碱计)/盐酸二甲双胍500mg)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5,81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7,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鑫开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其与水仙药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水仙药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开元公司返还已收取款项、承担由此给水仙药业造成的损失。而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作为鑫开元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水仙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四)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盐酸贝尼地平片(8mg)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2022年10月17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9,61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鑫开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其与水仙药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水仙药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开元公司返还已收取款项、承担由此给水仙药业造成的损失。而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作为鑫开元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水仙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五)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依折麦布片(10mg)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8,54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鑫开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其与水仙药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水仙药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开元公司返还已收取款项、承担由此给水仙药业造成的损失。而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作为鑫开元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水仙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六)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克立硼罗软膏2%(30g)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以及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2,0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鑫开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其与水仙药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水仙药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鑫开元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而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水仙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七)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项目)案

  1、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为146191.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与理由

  无极药业与鑫开元公司协商一致通过签订终止协议的方式就原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约定,系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鑫开元公司在签订《〈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之终止协议》后,并未依约履行终止协议项下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无极药业有权要求鑫开元公司继续履行终止协议项下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极药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根据水仙药业与鑫开元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规定,水仙药业已支付了克立硼罗软膏及阿戈美拉汀片等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研发项目第一期合同款共计4456万元,并按研发进度分阶段于2022-2023年期间确认研发费用共计2383万元。现因鑫开元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有恶化迹象,研发项目停滞且研发进度未按合同约定已实质逾期,结合目前收到的鑫开元公司相关材料中未提供实质性的保障措施,同时水仙药业综合考虑替代单位研发的可能性,预期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损失率约20%-40%。

  截至公告披露日,鉴于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规定,水仙药业预计已支付的上述研发项目第一期合同款中尚未确认研发费用的2073万元中约30%部分存在损失风险,在2023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621.90万元,相关诉讼对期后利润影响将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确定。

  2、子公司上述相关研发合同纠纷,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药业产业战略规划布局,尤其是口服化药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影响,公司将督促子公司持续跟进通过司法手段维权,同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推进药业产业发展。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2024)闽06民初31号、(2024)闽06民初32号、(2024)闽06民初33号、(2024)闽06民初34号、(2024)闽06民初35号、(2024)闽06民初36号、(2024)闽06民初37号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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