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3日以电子邮件和短信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召集人已在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于2024年2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银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其中非独立董事胡锦骊、独立董事胡军科、独立董事康卫娜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陈枫、监事吴晨杰、职工代表监事刘延兴、副总经理薛斌峰、副总经理张运宏、总工程师李群力、财务总监凌芝及董事会秘书徐海琴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一一回购股份》中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1%,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19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2,380万元(含),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实际使用资金总额达到回购股份金额下限,公司管理层可以决定提前结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执行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4、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4日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3日以电子邮件和短信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召集人已在本次会议上做出了相应说明。会议于2024年2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徐海琴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一一回购股份》中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1%,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19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2,380万元(含),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实际使用资金总额达到回购股份金额下限,公司管理层可以决定提前结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2月4日

  股票代码:001324         股票简称:长青科技                编号:2024-001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

  4、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19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含);

  5、拟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1%,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0.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用途: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8、回购股份的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之内;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前述主体未来拟实施相关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一一回购股份》中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49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0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1%,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19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38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2,380万元(含),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如实际使用资金总额达到回购股份金额下限,公司管理层可以决定提前结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380元及回购价格上限33.49元/股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1.06万股,回购完成后,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19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33.49元/股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5.53万股,回购完成后,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股份变动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364,237,152.5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04,027,390.11元、流动资产为1,177,407,673.62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人民币2,38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公司拟回购资金上限2,380万元所占前述三个指标的比重分别为1.74%、2.16%和2.02%。截至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负债账面价值合计254,022,842.16元,占总资产的比率约18.62%。

  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的货币资金金额为93,225,467.10元,为回购资金提供较充分的资金保障,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综上,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2,380万元人民币进行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023年2月4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前述主体未来拟实施相关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中,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已于 2024年2月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执行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4、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八、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监事会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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