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明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468,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72%;其中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12,521,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6,946,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74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965,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467,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468,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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