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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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6日 02:3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未获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层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13,305,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2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8,00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303,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303,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303,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6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唐发启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7815%;反对8,909,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2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未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9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1.7815%;反对8,909,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2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淼、孙诗燕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4)-04-09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月2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并于2024年1月31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股份713,305,08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720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34,644,621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无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不涉及现场表决投票。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7815%;反对8,909,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2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7815%;反对8,909,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2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见 证 律师:王秀淼______________

  孙诗燕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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