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人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70,000,000元,债权利息47,083,886.8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4422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大市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之间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现已终结,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大市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本金70,000,000元,申报债权利息47,083,886.83元,申报金额合计117,083,886.83 元,因大市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向其申报的债权,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219.43元,由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 民终 10165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219. 43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016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立案申请。2023年7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3)京民申4422号)】,公司的再审申请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0日、2023年7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关于提起重大诉讼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债权确认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公司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2024年2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442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秦碧瑄
一审第三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二)公司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支持亚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再审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442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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