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程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及涉及事项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你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你配偶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400股,成交金额合计14,344.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400股,成交金额合计14,448.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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