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回购为准,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实施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72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408%,最高成交价为20.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1,151,796.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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