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2月2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2月2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4年1月2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236,701,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2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19,226,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7,475,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28%。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17,475,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28%,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增补刘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73,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46,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717%。
表决结果:刘亨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增补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73,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46,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717%。
表决结果:刘志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增补黄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473,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46,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717%。
表决结果:黄浩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增补朱宏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68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5%;反对1,0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63,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89%;反对1,0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朱宏光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董事、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68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5%;反对1,0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63,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89%;反对1,0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51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0%;反对1,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89,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144%;反对1,1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高瑶、叶子燕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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