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未必由子偿

转自:河北法制报

□ 李忠勇 李岫奇

2015年1月14日,赵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29万元。贷款发放后,银行收回了部分贷款,此后赵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去世,还有8万余元贷款本息逾期未还,银行遂将赵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赵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辩称,在本案诉讼开始前,赵某的全部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故不应承担清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均应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仅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本案被继承人确有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的全部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赵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某银行可就其债权在赵某的遗产范围内直接受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说法:

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父债子偿”于法无据,人死债务也不一定能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当遗产的价值大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就会选择继承并承担债务,而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民法典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消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在遗产处理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当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因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单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为了考虑对债权的保障而侵犯已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不应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不用“父债子还”了。但债务人去世时确实留有遗产,债务也并没有消。因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就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就其债权在遗产范围内直接受偿。法院判决债权人直接从遗产中受偿,既保障了债务人的继承人依法放弃继承的权利,保障其不卷入因债务人生前的债务产生的纠纷,又能防止继承人发表声明放弃后又实际占有、支配债务人遗产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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