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国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0,017,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904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2人,代表股份4,634,9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45,382,5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0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34,9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4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34,9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34,9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47%。
(三)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文杰律师、黄环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4.00 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文杰、黄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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