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类)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类)
2024年01月22日 15: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假大牌”、恶意注册商标等具有标志性和影响力的“铁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类)。

案例一:邵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案

2023年7月11日,我局收到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书中显示邵某某销售假冒“PRADA”的衣服,涉嫌犯罪,但因情节较轻,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上半年购进涉案的标称“PRADA”的毛衣裙295件,并通过微信将上述毛衣裙全部销售完毕。经鉴定,上述涉案毛衣裙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9292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潘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3年3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崇川区某新村内制售假洋酒,请求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共发现有207瓶标称“轩尼诗”“Hennessy”的酒和132瓶标称“马爹利名士”“MARTELL”的酒,经鉴定,上述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以白兰地酒为原料,使用回收的空酒瓶和购买的瓶塞、标签等物品以及灌输机等工具灌装制作成标称“Hennessy 轩尼诗 V·S·O·P干邑白兰地”和标称“MARTELL 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的洋酒并进行销售。当事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3190元。经我局委托检验,在当事人使用的原料酒以及灌装完的成品酒中,均未检出铅、甲醇、氰化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当事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灌装工具及原料、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墙腻子案

2023年2月1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陈某销售的三棵树内墙腻子粉是假货。我局执法人员对陈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含有“三棵树”标识的内墙腻子1401袋,经“三棵树”商标注册人现场鉴定,上述含有“三棵树”标识的内墙腻子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陈某是包工包料承揽人,陈某知晓其销售的内墙腻子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存在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502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墙腻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内墙腻子1401袋、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崔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扣板及片料案

2023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意见书中显示崔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扣板及片料。经查,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采购带有“友邦”“法狮龙”标识的侵权铝扣板片8994片,后通过折角、定型等方式,将上述片料加工成假冒“友邦”“法狮龙”品牌的成品扣板后销售牟利,或将上述片材转售给他人用于制假。当事人加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5480.2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扣板及片料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崇川区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2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崇川区某百货店经营的“海之蓝”洋河酒为假货。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放置有标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的白酒共计27瓶,经“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进销货凭证,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482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查验义务和建立进销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7瓶、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案

2023年11月6日,我局收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转办函》,函中显示“南通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经查,2023年7月,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33类上注册“普里戈金”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普里戈金”商标注册申请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对该则商标予以驳回。俄罗斯人“Евгений Пригожин”系俄罗斯寡头,普里戈金系其中文译名简称,按照外文翻译“约定俗称”的原则,该译名简称在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用中,已为广大民众所熟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当事人注册申请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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